2015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实施以来全国第二部、浙江省首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人民调解已经成为宁波市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迅速,全市共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4683个,专职和兼职人民调解员18895名,年均化解纠纷12余万件,调解成功率在95%以上。宁波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更好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从国家立法层面看,由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如对人民调解的范围、组织形式、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保障措施等问题不够明确,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补充和细化。因此,在立足我市实践,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能够从法制层面固化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有益经验,提升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条例》主要内容的说明

以下说明,请与《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一并予以审议。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关于人民调解的概念与原则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对人民调解作了定义,规定:"本条例所称的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作了具体的规定。第二款也规定了人民调解不收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