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上午,在宁波海事法院会客厅,来自香港DLA国际律师事务所的杨先生,受涉案货主澳大利亚GMA石榴石有限公司及瑞士苏黎士金融保险集团的委托,向法院副院长邬先江递送上感谢信和锦旗,以表示对宁波海事法院及其执行局各位法官干警最诚挚的谢意。

这是一涉及澳大利亚发货方、阿联酋收货方及美国、希腊不同方 式的租船人、船舶与货物保险人、香港地区登记船东与融资承租的光船承租人、国内船员等9个利益方的案子,能得到成功执行裁决,浙江省高院执行庭的法官说,在如此错综复杂和困难的案情下,是中国海事司法制度以及依法治国理念的充分体现,维护并促进了海上丝绸之路航运贸易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

这事还得追朔到2016年5月,GMA石榴石有限公司在澳大利亚的杰拉尔顿港将一批专用于人造水晶制作的价值约700万美元的石榴石装载在香港登记注册的“东方晟龙”轮上,约定运往阿联酋的吉拜阿里港以及沙特阿拉伯的朱拜勒港。途中,该轮的光船承租人香港一帆国际海运有限公司担心因租约纠纷及其他争议会遭遇抵达目的港后扣船,就擅自将该轮驶离计划航线,在关闭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后改驶中国并最终非法停泊在浙江玉环大麦屿海域锚地。

“东方晟龙”船长172.68米,总吨位3万多吨。该轮是以沈某为首的台州当地大小上百位股东集资建造,因融资需要将船舶所有权登记远东租赁,登记在香港的安顺船务有限公司名下,沈某等人在香港设立的一帆国际海运有限公司又以光船融资租赁方式实际经营该船舶。因近几年航运市场行情萧条,在被扣押之前已连续几十个月无力支付租金,船舶面临被出租人收回或被法院拍卖偿还债务的风险。沈某以及自称为该船舶的小股东们便自行谋划并组织控制船舶和货物拒绝在未获得其主张的高额补偿前交付货物,导致该轮长期滞留锚地。

根据货方GMA公司的追踪并依法申请保全,2016年6月20日,宁波海事法院裁定扣押“东方晟龙”轮。GMA公司起诉后,宁波海事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一帆国际海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GMA公司交付船上这批货物。因一帆国际海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GMA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该轮还涉及船员工资等劳务合同纠纷案27件,金额约3285312元,欠薪船员对该轮享有船舶优先权并也已申请强制执行。

为尽快消除船舶长久停泊锚地带来的安全风险,法院曾考虑采纳货方申请把船舶拖离玉环当地,却遭小股东们的百般阻挠。执行期间,因货物特性,卸货须考虑天气、海况与社会环境并将产生的高额费用以及案情的复杂性等因素,法院也曾多次召集船东、货主、光租人、船员各方以及它们境内外的律师团队协调,并拟定10来个方案,但因各利益方差距巨大,始终未达成一揽子解决问题的方案。 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邬先江对凤凰浙江说,本案涉及澳大利亚发货方GMA、阿联酋收货方、美国租船人Hudson和希腊租船人C Marine、瑞士货物保险人、香港地区船东、国内船员等诸多利益方。而且,受损害方已就此案该由谁应对风险不断增加的货物承担赔偿责任分别提起伦敦仲裁,案件牵涉面广,国际影响大。

为树立海事法律权威,切实维护受害方的正当权益,宁波海事法院应受害货方的请求并在受害方的积极配合下克服各种阻力,前后对船体及设备状况进行勘察、对石榴石进行取样检验,多次联系当地政府、法院、公安、海事局、边检站、海关等单位,详细研讨该轮锚地过驳卸货方案,争取在时机成熟时将系列纠纷能确保安全并一揽子解决。此案也引起台州市主要领导的重视,从打造营商环境的高度,作批示、抓落实。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作为货方在境内的代理,也积极参与同法院、船东、船员等多方的协调,为一揽子解决创造一定条件。

4月23日至26日,宁波海事法院联合浙江省台州市所属的23家单位在玉环大麦屿海域附近联合执法,对锚泊在该海域的“东方晟龙”轮上的石榴石采取过驳卸货,使被非法扣留近三年的24006.6吨石榴石最终安全交回外商手里。涉案货物最终在被非法滞留近三年后通过各执法机关的通力协作,由法院强制从涉案船舶卸货过驳至转运船舶,并于2019年5月下旬通过转运船舶安全抵达原目的港,达到了物归原主的意愿,在如此错综复杂和困难的案情下,彰显了海事司法的权威与神圣并赢得业界的广泛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