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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追偿欠款 为何反成被告?


来源:温州网

事情要从2010年7月说起,当时李某因购车需要向银行贷款,签订购车透支还款合同,银行要求提供担保。2015年,这家资产管理公司向法院起诉,称李某未按约向银行支付贷款,而公司在代为偿还后,迟迟无法收回款项,要求李某偿还40977.11元。

杭州一家公司在2年前帮客户代垫银行欠款,却迟迟不能从客户处收回代垫款项,深表委屈;客户为了欠款被告上法庭,可是明明钱已经还了,更是委屈……一起追偿权纠纷案,结果原告公司在庭审中反成被告,甚至还被起诉要求返还款项,这是怎么一回事?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事情要从2010年7月说起,当时李某因购车需要向银行贷款,签订购车透支还款合同,银行要求提供担保。经过业务联系后,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为李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2年3月至2013年12月,银行因未收到李某还款,因此从杭州公司的账户扣款共计40977.11元。

2015年,这家资产管理公司向法院起诉,称李某未按约向银行支付贷款,而公司在代为偿还后,迟迟无法收回款项,要求李某偿还40977.11元。然而,被告李某却在庭上声称之前已偿还欠款46600元,并对此提起反诉,要求原告公司返还5622.89元。

“我之前逾期偿还银行贷款,原告公司帮我垫付了。2013年7月,我联系了原告公司营业部的业务人员叶某,后来根据他提供的垫付清单共支付46600元,这事情我以为已经结束了。”庭审中,被告李某详细描述了当时的还款情形,并提供了转账凭证及收据等材料。

为什么李某相信叶某呢?原来,当时叶某挂有公司胸牌,一看就是公司员工,在李某将钱汇给叶某后,在2014年1月初,李某收到了之前抵押在银行的车辆抵押登记材料。因此,李某对叶某的行为未产生丝毫怀疑。

经审理,法院认为,叶某作为原告公司的员工,其收取客户欠款后,是否将收取款项交付公司并登记入账,该行为系管理公司内部员工管理规范。根据日常交易公平原则,叶某未向公司上交客户交纳的款项,应由公司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因此,李某已偿还公司垫付款46600元,法院判决杭州公司返还李某5622.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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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瑾芸]

标签:李某 追偿权 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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