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留学生刺母案二审 行凶者称不应受处罚


来源:正义网

2011年12月27日,曾经轰动一时的“留学生机场刺母案”二审正式开庭审理。法庭外人头攒动,一位憔悴的母亲在不停地抽泣。下午2点,小汪被带进法庭,被害人席上的汪母和旁听席上的汪家人含泪看着小汪,可小汪

2011年12月27日,曾经轰动一时的“留学生机场刺母案”二审正式开庭审理。法庭外人头攒动,一位憔悴的母亲在不停地抽泣。下午2点,小汪被带进法庭,被害人席上的汪母和旁听席上的汪家人含泪看着小汪,可小汪始终低垂着头,直到站在被告人席,汪母忍不住哭泣起来。

庭审正式开始,法官宣读了原审判决结果,并询问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小汪对于机场伤人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但表示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是个病人,目前没有得到治疗,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在法庭调查中,小汪的辩护律师围绕着汪是否属于“自知力无”的重型精神病人对鉴定人员进行了详细地询问。鉴定人员从专业的角度作出解释,其认为小汪在整个作案过程中意识清醒,不存在意识障碍,虽然处在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期,但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能力。而“自知力无”仅是一个精神科的专业术语,说明其对自己病症的认知程度,与刑事责任能力无关。

随后,辩护律师发表意见,其认为被告人属于“自知力无”的重型精神病人,根据罪行法定原则,被告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此,检察机关表示,本案的诉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鉴定机构已经做出合法的鉴定结论。

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小汪负有刑事责任能力,刑法明文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不能完全辨认的,就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原审认定其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是于法有据的。因小汪是未决犯,具有受审能力,不适合送到精神病院,在法律判决生效后,相关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故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上诉人小汪作了简短的陈述,其希望尽早接受治疗,并与家属会见。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择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事件回顾

2011年3月31日晚,浦东国际机场到达大厅,搭乘航班从日本返沪的青年小汪到达不久,就与前去接机的母亲为学费发生争执。接着小汪从托运的行李中取出一把水果刀,对着母亲连刺9刀,导致其当场昏迷。小汪随即被赶来的民警抓获,同时民警迅速将伤者送至附近医院抢救。经检查,刀刺进了汪母的胃和肝脏,导致胃、肝全都破裂,医生为汪母动了手术。直到4月8日下午,汪母才从重症监护室转到普通病房。

2011年9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小汪提起公诉。2011年10月底,备受关注的“留学生机场刺母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小汪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犯罪工具两把尖刀予以没收。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辩护人提出根据鉴定报告汪某案发时“自知力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所称的“自知力无”是指被告人汪某在谈及日本经历时对自身患有精神疾病的病情没有主观认识,缺乏“自知力”,而不是指汪某案发时自身行为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以“自知力无”来否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片面的,更是对“自知力无”的误读,法院对于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与危害后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佳楠]

标签:留学生 刺母案 行凶者称

人参与 评论

热点聚焦

0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