蹦跳后电梯出故障 判乘客有过错
2011年11月23日 08:11
来源:宁波晚报 作者:殷欣欣 东法
于某乘坐电梯时,因天气寒冷蹦了几下,此时,电梯突然发生剧烈震动,一下子从9楼降至3楼。虽然于某和电梯里的另一名同事最终脱困,但事后电梯 所属的物业公司将于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为4万元的电梯维修费买单。1
于某乘坐电梯时,因天气寒冷蹦了几下,此时,电梯突然发生剧烈震动,一下子从9楼降至3楼。虽然于某和电梯里的另一名同事最终脱困,但事后电梯 所属的物业公司将于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为4万元的电梯维修费买单。11月22日,江东法院判决于某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赔偿电梯修理费近4000 元。
乘客蹦跳后电梯出现故障
去年12月28日下午4点钟,于某和同事何某乘坐宁波国际汽车城明州商务大厦的客运电梯,准备从10楼到地下车库。电梯启动后不久,于某突然双脚跳起,在里面蹦了几下。此时,电梯发生剧烈震荡,从9楼降至3楼并停止运行, 而楼层显示却为1楼。于某、何某多次按开门键无效。电梯停运1分钟后开门,两个人赶紧逃出电梯,从楼梯离开。大厦物业工作人员通过电梯监控发现故障后,马 上报警。警方到现场确认并复制了事故录像。
物业向乘客索赔电梯修理费
大厦物业经过查实,认为电梯运行中,乘客在轿厢内跳动幅度过大,导致电梯钢丝绳跳槽、拉长受损。今年6月16日,宁波国际汽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于某和何某,称他们“跳”坏了电梯,要求赔偿电梯修理费近4万元。
开庭时,于某和何某都来了。于某40多岁,何某50多岁,两个人在同一家公司上班,办公地点就在事发大厦。
于某说,事发时天气很冷,他蹦了几下,活动了一下腿脚。他认为,这次故障应该是电梯质量问题导致的。监控录像显示,和于某一同乘电梯的何某并没有蹦跳行为。
法院认为乘客有过错
江东法院审理认为,电梯所在大楼的物业管理单位在明显位置张贴了安全注意事项,提醒乘客在电梯运行过程中严禁蹦跳,已尽到告知义务。况且,乘坐电梯时不能蹦跳亦是常识,作为一般成年人理应知晓。因此,于某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
客观上,于某蹦跳后,原本正常运行的电梯突然出现故障,由此可知电梯故障与其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而事发前虽然电梯运行正常,但其已临近一年检验有效期届满,物业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事发前短期内电梯检验合格。因此,法院认为,此次故障也不能排除电梯本身的原因。
最终法院判决,于某对电梯故障承担10%责任,赔偿电梯修理费近4000元。何某在电梯运行过程中没有蹦跳等不当行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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