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时临牌过期 保险公司赔不赔
2011年11月30日 10:05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金萍 陈翔
新车只来得及上了临时牌照,结果,临牌刚过期,就出了车祸。 因为牌照问题,车子变成了无牌车,车主王女士得负全责,光汽车修理费就花去4万多元。 她想找保险公司理赔,却被对方抓住了“小辫子”,以“无牌车
新车只来得及上了临时牌照,结果,临牌刚过期,就出了车祸。
因为牌照问题,车子变成了无牌车,车主王女士得负全责,光汽车修理费就花去4万多元。
她想找保险公司理赔,却被对方抓住了“小辫子”,以“无牌车”为由拒绝赔付。
王女士随后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29日,宁海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王女士车辆修理费等4万余元。
临时牌照刚过期,出了车祸
2010年11月,王女士买了一辆奥迪轿车。当天,她就向宁波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包括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10年11月3日零时起,至2011年11月2日。
2010年12月,王女士的朋友借了她的奥迪车。朋友开车时发生了事故,撞入了一户村民家的围墙。
4万余元损失,找保险公司赔偿被拒
经交警部门认定,这辆奥迪的临时牌号已过有效期,属于无牌,王女士的朋友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为了这起事故,王女士前前后后,一共花了4万余元。
不过,好在车子已经投保了。王女士找到保险公司要赔偿。
结果,保险公司不认账了。他们的理由是:无牌车肇事,按照交通法规,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
王女士认为,自己既然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应该赔。今年8月,她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决:
虽是“无牌车”,保险公司也得赔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提出了他们的理由:
保险合同中有“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其中有一条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不负赔偿”。
不过,王女士说,她所投保的车辆,是以发动机号以及车架号发生保险的,并非以临时牌照来投保的,故不属于免责条款。
同时,她还认为,双方订立合同时,是以无牌照的车辆来签订合同的,保险公司以此拒赔,违反了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思。
宁海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王女士车辆修理费等4万余元。
无牌与车祸无直接关联,不能免责
根据《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险条款的制定应当公平合理。
原告王女士为检验合格的新车向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目的在于发生事故是能及时得到补偿,避免或减少财产损失。
保险合同中,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不负赔偿”的内容,只有在免责原因与危险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保险人才能免责。
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事故的发生与临时号牌有无过期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既没有因此导致保险车辆出险率的增加,也没有使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更没有加重保险人的承保风险。
因此,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拒赔,有违公平原则。
王女士在投保时尚未取得临时牌照,然而,保险公司也与其签订了保险合同,表明保险公司承认无牌投保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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