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大陆新娘不过海 台湾新郎要离婚


来源:钱江晚报

播报人:尹璇 宁波鄞州法院 12月29日 阿强,台湾人,阿莲,宁波人。 今年4月,两人经介绍在舟山相识,一周后火速登记结婚,婚前签署了一份承诺书。 5月,阿强返回台湾,并为阿莲办妥台湾地区出入境许可证

播报人:尹璇

宁波鄞州法院 12月29日

阿强,台湾人,阿莲,宁波人。

今年4月,两人经介绍在舟山相识,一周后火速登记结婚,婚前签署了一份承诺书。

5月,阿强返回台湾,并为阿莲办妥台湾地区出入境许可证,快递到了阿莲手中。

令阿强意外的是,阿莲在收到出入境许可证后,拒绝赴台与其同居,并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

结婚一月便提出离婚,致夫妻关系有名无实,这不免让阿强认为阿莲只拿结婚做幌子,骗取财物才是真实目的。

于是阿强提出,离婚可以,阿莲必须归还聘礼等财物,并依据婚前订立的承诺书赔偿其相应损失。

阿莲辩称,同意离婚,却不同意归还聘礼和婚后财物支付费用。

关于阿强主张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请求,阿莲认为婚前所订立的承诺书侵犯了其人身自由权利,应属无效。

无奈之下,阿强一纸诉状,将新婚四个月的大陆妻子阿莲告到宁波鄞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在婚前所订立的承诺书,虽其中约定:办理结婚登记后,女方借任何理由不去台湾,引发的后果自负,并要赔偿男方来浙江的一切经济损失(吃、住、机票、礼金、金饰及手续费),且牵线人劳务费由女方负担。

最终,法院准予两人离婚。阿强在婚前所支付的聘礼等财物,因其系提出离婚一方,又无明确证据证明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的真正过错在于被告,对其返还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婚后支付阿莲的欠款,属婚内赠与,无法定情形不予撤销。(记者 倪王镇)

标签:台湾 大陆 离婚

人参与 评论

热点聚焦

0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