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用假身份证结婚丈夫知情后告到法院
2012年11月28日 09:00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程潇龙 章晓波
正在开庭 时间:11月27日 地点:慈溪市人民法院 案由:离婚 2003年,小芳从广西只身一人来慈溪打拼。第二年认识了慈溪人阿伟,阿伟的关爱让身在异乡的小芳感受到了温暖,两个年轻人渐渐走到一起。 不
正在开庭
时间:11月27日
地点:慈溪市人民法院
案由:离婚
2003年,小芳从广西只身一人来慈溪打拼。第二年认识了慈溪人阿伟,阿伟的关爱让身在异乡的小芳感受到了温暖,两个年轻人渐渐走到一起。
不久之后,小芳开始和阿伟同居。
2005年夏季,两人登记结婚。2009年,两人有了一个孩子,一家人沉浸在小家庭的幸福中。
去年,阿伟在给女儿报户口的时候,意外得知妻子的身份有问题。
“她用假身份来欺骗我。”阿伟一怒之下,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
庭审时,小芳承认自己用假身份证结婚的事实。但她解释说,因为当时她还没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如果等几年再结婚又怕夜长梦多。
恰巧,阿伟父亲也催着他们结婚。于是小芳拨通了做假证广告上的电话。“照片用了自己的,地址写的是外婆家,名字和身份证号都是随意编的。”
小芳拿着假身份证和阿伟办了结婚登记,并在婚姻登记材料上签下了假名“沈小芳”。
法院认为,小芳持假身份证与阿伟登记结婚,是因为当时她还没达到法定婚龄,但至本案起诉时,小芳已经达到了婚龄,不影响婚姻的效力。
而且,现在能够查明小芳与结婚证、结婚登记材料中的“沈小芳”系同一人,与阿伟登记结婚的应视为小芳,所以应认定两人建立了婚姻关系。
但小芳欺骗阿伟,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阿伟坚决要求离婚,不同意调解,所以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法官介绍,按照法律规定,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属于无效婚姻,当事人依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若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如果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经调解无效后,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解,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合法的婚姻才是家庭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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