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状告养鸽业主因不具原告主体资格败诉
2012年11月29日 10:24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张文静
住在顶楼的小区业主,在屋顶搭建了近20平方米的鸽舍,用来养鸽子。每天驯放信鸽,引起了其他业主的不满。业委会为此将养鸽子的业主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却因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败诉。 为了鸽子的事情业委会把业主告
住在顶楼的小区业主,在屋顶搭建了近20平方米的鸽舍,用来养鸽子。每天驯放信鸽,引起了其他业主的不满。业委会为此将养鸽子的业主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却因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败诉。
为了鸽子的事情
业委会把业主告上了法庭
曾先生,是江东某小区的业主,居住在8楼顶楼。在屋顶,他搭建了一个近20平方米的鸽舍,每天驯放信鸽。
这一行为,引起了其他业主的不满。每天驯放信鸽,对于他们来说影响了宁静的日常生活。
曾先生则认为自己搭建鸽舍饲养信鸽,是符合有关政策的,“我已通过验收,领取了市信鸽协会颁发的统一牌证,搭建鸽舍饲养信鸽属于合法行为。”在曾先生手中,还有宁波市江东区信鸽协会、宁波市信鸽协会出具的证明。
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在与其沟通和投诉无果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把曾先生告上了法庭。
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业委会败诉
法院表示,业主委员会是一个代表业主行使业主自治管理权的机构,是业主大会日常事务的执行机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据此规定,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应当取得业主大会的授权。
法院认为该小区业委会起诉要求拆除曾先生的鸽舍,未取得业主大会的授权,依法裁定驳回业委会的起诉。业委会不服判决,又进行了上诉。业委会表示,曾先生搭建的鸽舍在房顶公共部位,自己是维护业主共同区域内的共同权益,不需要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起诉。
终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直接提起诉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的宋雪萍律师表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定职责范围及其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均有明确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本案中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是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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