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2012年起修车常病有药可治
2011年11月18日 10:32
来源:宁波晚报 作者:吴明京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11月17日下午举行的条例宣传贯彻会上,宁波市公管处发布了汽车维修投诉中修理厂最容易“坑人”的“六大病”,并表示《条例》实施后,这些“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11月17日下午举行的条例宣传贯彻会上,宁波市公管处发布了汽车维修投诉中修理厂最容易“坑人”的“六大病”,并表示《条例》实施后,这些“常见病”都将有法可依可治。
1 配件以次充好 山寨货充原厂原装
案例:
2011年底,宁波市民陈先生的车外出被撞,车辆被就近拖到某修理厂进行修理,更换了水箱、大灯、保险杠等配件,因车辆上了保险,陈先生要求修理厂维修时必须使用原装配件,为此陈先生先后支付了5000多元维修费。没多久,车子又出事故,这次陈先生把车开到4S店维修,却被告知,原先更换的配件都不是原装配件。
解读:
维修企业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是车主修车最为头疼的问题。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于普通的修理厂,有些4S店对一些螺栓等小配件也会“以山寨充原装”。有的维修厂甚至会把维修过程中更换下来的零部件进行翻新,之后再卖给其他车主。
《条例》规定:“托修人对机动车维修所使用的配件、材料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什么时候买、买的什么牌子、什么规格及配件供应商分别进行登记,记录在案,并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凭证。同时规定,对未征得托修人书面同意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的,将被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2 修理方自定“霸王条款” 遇到问题不担责
案例:
因空调不制冷,唐先生把车开到江北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取车时,他发现车辆空调面板破损,马上交涉。但该公司拒绝赔偿,并认为送修前就是破损的。由于车辆进厂维修时,双方签订的维修合同对车辆外表并没有明确表述,争执不下后,经第三方调解才化解矛盾。
解读:
《条例》规定:“托修人要求订立机动车维修书面合同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同意订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托修人责任、排除托修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据介绍,为了进一步明确维修各方的权利义务,宁波市工商、交通部门已依据《条例》规定,联合制订了机动车维修示范合同,并将在全市维修企业推荐使用。
3 同一故障屡次修理后仍存在 多数人自认倒霉
案例:
黄先生发现自己的车水箱漏水,就将车子开到4S店修理,对方更换水箱,黄先生开了没多久,发现水箱又出现漏水现象,开回4S店后,对方重新换了一个同牌子水箱,但是不到一个月,水箱又出现了漏水。黄先生最后认为4S店更换的水箱有问题,就自行到其他维修厂更换了水箱,并到4S店要求退还原先两次的修理费,双方引起纠纷。
解读:
以前碰到这种情况,维修方会千方百计为自己开脱,或说是设计问题,或说是驾驶员开车习惯问题,而多数车主也只好自认倒霉。
《条例》中,明确提出了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规定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应从返修竣工出厂之日起重新计算,同时,在质量保证期内,同一故障两次都没修好的车辆,是退回费用还是继续维修,将由车主定。
4 维修费不说明价格明细 一旦上门宰一刀再说
案例:
去年,刘先生的车排气管有点问题,就去该品牌的一家4S店维修,过了几天,他路过一家汽车维修店,一打听,同类问题同样配件在维修店的价格和4S店的价格相差了整整一倍。于是他去质询4S店的价格太贵,对方称价格不同是因为服务层次不同。
解读:
《条例》指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的维修价格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结算维修费用时,材料费与工时费应当分项计算,并出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制的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和税务部门监制的维修发票。”专家说,如果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公布了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消费者可以先行查询,保证透明修车。
5 维修工偷偷把车开去兜风 发生事故不在少数
案例:
家在江东的张先生把车开到一家汽车修理店进行漆面修复作业,说好第二天提车。可没想到,当天晚上,张先生接到交警电话,说他的车出交通事故了。张先生很纳闷,一问才知道,维修店的修理工开着张先生的车出去兜风,却没想到发生了意外。
解读:
车辆交付修理厂进行维修,承修双方就已经达成车辆完好保管协议,维修厂负有车辆保管义务。而作为车主,在车辆进厂维修时,有必要记牢车辆公里数、油表刻度,以免爱车被当做私驾使用。
《条例》规定:维修业经营者未经托修人同意擅自使用托修车辆,将由相关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6《出厂合格证》很重要 不少维修厂不开
案例:
童先生把车子交给一汽车维修厂维修。修完后,对方没有开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在童先生的要求下,修理厂写下保证书,保证“三个月五千公里内水温再高,除水箱外,其他免费维修(包括配件)”。十余天后,童先生的车子又出现水温高的毛病。车子再进维修厂检测后,维修人员说这次水温高是其他原因引起,还要童先生掏2000元维修费。
解读: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是维修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出厂的唯一合法证明材料,合格证记录了维修车辆的维修项目、质量保证期、返修记录等重要内容,一旦发生纠纷,是车主维权的重要凭证。另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也是保险理赔、投诉受理、纠纷调解的依据之一。
《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或者二级维护的,应当对机动车进行维修过程检验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不得交付使用,托修人可以拒绝支付费用或者接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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