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参保职工可按月领取工伤待遇
2011年12月01日 08:27
来源:现代金报 作者:吴小玲 贺艳 张丹莹
11月,宁波实行工伤保险待遇市级统筹,全市统一了工伤待遇标准。11月30日,记者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宁波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有了新的调整。从11月21日起,参保的一至四级工伤待遇和供养亲
11月,宁波实行工伤保险待遇市级统筹,全市统一了工伤待遇标准。11月30日,记者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宁波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有了新的调整。从11月21日起,参保的一至四级工伤待遇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都要按月领取。
一至四级工伤参保职工
不能一次性领取待遇
以前,因工致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是一级至四级伤残,无论是参保还是没有参保的职工都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相应的待遇。但是从11月21日起,却有了新的调整:
1.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取消了原来一次性领取待遇的方式,改为按月享受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同时,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也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可以选择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参保职工因工死亡
供养亲属按月领取抚恤金
除了上述一至四级工伤的参保职工领取工伤待遇外,还有一种情况也得遵循这个方式:从今年11月21日起,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也得按月领取抚恤金。同时,职工死亡时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并且其供养亲属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供养亲属可以选择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 抚恤金。此外,还从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具体是:
1.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今后参照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2.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水平同步进行调整,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下降的不作调整;
3.今年11月21日起,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按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每年5月1日起调整;
4.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将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调整后有一条政策,颇受企业欢迎,可以说帮助他们减轻了一些负担。这条政策是:已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原本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另外,今年1月1日前完成五至十级工伤认定,并在今年1月1日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从11月21日起,按照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的上年度浙江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仍由用人单位支付,按每满1周年递减20%的标准计算。也就是说,今后发生工伤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将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还是由用人单位支付。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将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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