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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公司乱收费 温州3市民告发改委不作为


来源:温州商报

燃气瓶置换费该不该收,80元、100元不等的置换费到底合不合理?将燃气公司告上法院后,市民周某等三人又将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告上法庭,要求其查处温州市华颢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燃气瓶置换费该不该收,80元、100元不等的置换费到底合不合理?将燃气公司告上法院后,市民周某等三人又将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告上法庭,要求其查处温州市华颢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颢燃气)收取燃气瓶置换费行为。1月10日,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市发改委未处理燃气公司乱收费违法

周某等三人都是燃气用户,他们的燃气瓶曾被华颢燃气以“气瓶报废”为由予以置换,并被收取置换费。去年9月,周某等三人就被收取燃气瓶置换费一事,分别向市发改委投诉、向鹿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2003年《温州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普查整治实施意见》,燃气瓶产权归燃气充装单位所有。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

向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安全负责的义务。”周某的委托代理人郑先生认为,这说明用户不应承担置换费用,燃气公司收取置换费属于乱收费。

在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期间,周某等三人又就市发改委不受理投诉这事,提起行政诉讼。

在10日的庭审中,周某等三人诉称,华颢燃气向其强制收取钢瓶置换费,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他们要求市发改委查处这种乱收费行为,但市发改委未作出处理。

被告:原告已就问题向法院起诉,他们依法不予受理投诉市发改委辩称,液化气钢瓶及与之相关的收费项目,非属政府定价范畴,物价部门没有出台钢瓶置换费 标准。根据《信访条例》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复查、行政复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或者不予受

理裁定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市发改委已于去年10月10日电话告知,周某等三人已就此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投诉依法不予受理。

然而,周某的委托代理人郑先生否认曾接到市发改委上述告知电话。

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法院:要求燃气公司退还置换费违背合同约定

另据了解,周某等三人诉华颢燃气合同纠纷一案已于去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周某等人认为,华颢燃气收取燃气瓶置换费不合理,要求退还置换费。华颢燃气称,置换燃气瓶需要付

出成本,其收费是借鉴我省其他城市的做法,结合我市的物价及市场行情等诸多因素给出的定价,比如前年是80元,去年年初为100元,后来一度上涨为140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间,周某等三人(乙方)分别与华颢燃气(甲方)签订了一份《液化石油气钢瓶置换协议书》,约定“甲方将气瓶置换给乙方,甲方收回乙方原有旧瓶,并收取气瓶置换费”,

双方依约履行。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依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钢瓶置换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

思表示,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依约置换钢瓶,原告亦自愿缴纳置换费。周某等人诉请于法无据,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记者 戚祥浩 通讯员 鹿轩)

标签:燃气 发改 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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