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负重债难还,擅自低价转让财产给亲属
2013年04月09日 08:41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陈翔
身负重债难还,股权转让给女儿,女儿又转让给亲属 身负重债难还,擅自低价转让财产给亲属
播报人:韩晓红柳晨硕
一对夫妇,姓林,对外负债3000多万元。为了逃避债务,他们将手中持有的价值近1000万元的某服装公司股权,以95万元的低价,转让给了亲生女儿小慧。
随后,小慧又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了她的姨父李某、姨母刘某。李、刘再将该股权无偿转让给姐妹、妹夫。
众多债权人知道了这事,向象山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林某夫妇转让股权的行为,并确认小慧、李某、刘某等各亲属间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
2007年至2010年期间,林某夫妇以投资经营为由,以个人名义四处借款,至2010年7月,两人对外负债已达3000余万元,其中大部分债务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
2010年8月,林某夫妇在未通知任何债权人的情况下,将持有的某服装公司80%的股权,以9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女儿小慧。而在当时,这家服装公司总价值达1000多万元。
为造成转让款已支付的假象,小慧在受让股权的当日,从舅舅处借取95万元款项,汇付至父母账户。
为了更加顺利地逃避债务,隐藏已经转让的股权,去年1月,小慧将这笔股权无偿转让给姨父李某、姨母刘某。之后,李、刘又将股权无偿转让给李某的姐妹及妹夫。
以上股权转让行为,均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金某等债权人听说有关情况后,赶紧找到象山法院。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及林某夫妇自认,95万元的转让价与服装公司股权的实际价值相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林某夫妇在还没还债的情况下,擅自低价转让财产,导致法院强制执行时林某夫妇无财产可供执行,之前的转让行为予以撤销。
小慧与李某、刘某及其他亲属间的股权转让,属恶意串通,各亲属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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