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南航调整退签转条件
2011年12月22日 08:48
来源:《沈阳日报》 作者:文/高志广
12月20日,记者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航”)获悉,南航B2C(商对客)国内客票使用条件发生变化,2012年1月1日起销售的客票将按新规定执行。新规定部分调整了许多退票、签转的限制条件。
12月20日,记者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航”)获悉,南航B2C(商对客)国内客票使用条件发生变化,2012年1月1日起销售的客票将按新规定执行。新规定部分调整了许多退票、签转的限制条件。
客票一年内承运有效
据介绍,新的规定适用于2012年1月1日起销售的客票使用。客票范围适用于由南航实际承运及挂南航代号由其他航空公司承运(即南航代码共享)的、使 用南航国际、国内有效运输凭证填开的国内航线运输,以及与南航签有相互销售协议并使用其他航空公司客票填开的南航国内航线运输,“南航行-中国通票”除 外。
除另有规定外,客票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承运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承运有效。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第一航段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飞机离站后旅客自愿变更客票至少收费5%
按照新规定,头等舱中的F、A、P舱位,公务舱中的C、D舱位,高端经济舱W舱位,经济舱中的Y、T、K、H舱位的客票及按F、A、C、W、Y舱票价 计算的儿童客票的航班、日期变更时,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含)前对应舱位变更免收变更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对应舱位变更,每次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5% 的变更费(目前的头等舱、公务舱客票可免费变更);按F、A、C、W、Y舱票价计算的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优惠票的航班、日期变更,对应 舱位变更免收变更费。
经济舱中M、G、S、L舱客票的航班、日期变更:对应舱位变更,每次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10%的变更费;经济舱中的Q、E、V舱客票的航班、日期变更:对应舱位变更,每次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20%的变更费,与以往规定没什么变化。
如果更改后的订座舱位与原客票上列明的舱位不相符或同等舱位变更前后票价不同,将按以下规定办理:从较高等级舱位改为较低等级舱位或较高票价变更到较 低票价,按自愿退票办理;从较低等级舱位改为较高等级舱位或较低票价变更到较高票价,收取票价价差;如客票航班/日期变更与舱位变更同时进行,则需同时收 取变更费和票价价差。公布来回程运价客票部分使用后要求变更,则按1/2来回程运价计算变更费。如果变更后舱位有公布来回程运价,则票价价差为相应1/2 来回程运价的差额;如果变更后舱位没有公布来回程运价,则票价价差为变更后舱位单程运价与变更前1/2来回程运价之间的差额。
航班离站自愿退票至少收费10%
按相关规定,F、A、C舱客票及按F、A、C舱票价计算的儿童客票的退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含)前免收退票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收取各舱位对应公 布运价10%的退票费(以往头等舱F、A舱、公务C舱客票可以免费退票)。按F、A、C舱票价计算的婴儿客票、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优惠票的退 票,免收退票费。
P、D、W、Y、T、K、H舱客票及按W、Y舱票价计算的儿童客票的退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含)前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5%的退票费,航班规定离 站时间后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10%的退票费。按W/Y舱票价计算的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优惠票的退票,免收退票费。
经济舱中的M、G、S、L舱客票的退票: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20%的退票费。经济舱中的Q、E、V舱客票的退票: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50%的退票费。
经济舱Y舱位可签转但需补差价
旅客乘机因行程的变化经常需要签转。新规定在此方面更宽松一些。F、A、C、W、Y舱客票(不足公布运价的须补收差价)允许自愿签转,P、D、Z、 T、K、H、M、G、S、L、Q、E、V、X、N、R、B、O舱客票不允许自愿签转。自愿签转与外航同等舱位价格不一致时,按多退少补办理。凡不允许自愿 签转的客票要求自愿签转,按自愿退票处理。
旅客要求退票,最迟应在开始旅行之日起(客票完全未使用的,从填开之日起)十三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办理。若客票已逾期,票款、机场建设费与燃油附加费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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