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五水共治”工作2015年治污水实施方案
2015年05月07日 13:18
来源:凤凰宁波
序号项目名称2015年工作要求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江北区1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全面完成年存栏50头以上养殖场治理、设施修复改造和标准化提升959个214138142358462
根据市委、市政府“五水共治”决策部署,为确保完成水环境治理2014-2017年各项目标任务,结合省对市考核要求和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治污水工作2015年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继续围绕“清三河、两覆盖、两转型”的目标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治本导向、需求导向,深入实施“河长制”,全面完成“十二五”水污染减排任务,全市地表水Ⅲ类以上水质比例有所提升,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保持稳定。基本完成全市黑臭河治理,切实巩固已经完成的“清三河”成果,力争6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清三河”达标县标准。
二、重点任务
(一)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安全保障。制定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依据新修订的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全面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合格规范饮用水源创建。实施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隔离工程,逐步开通饮用水源保护区手机短信提示功能。完成2015年度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工作。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一源一策”管理机制。东钱湖继续做好全国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有序推进白溪水库省级重点湖库“一湖一策”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不断加强湖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饮用水源地安全隐患排查,大力开展饮用水源污染隐患整治。
(二)深入推进“清三河”和河道综合整治工作。坚持攻坚和巩固提升两手抓,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全市155公里黑臭、臭河治理任务;全市60%以上的县(市、区)创建成为“清三河”达标县。大力实施已完成验收的黑臭河深化提升工程,重点加强截污纳管、老旧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着力解决污水直排入河问题。结合“三改一拆”、“四边三化”行动,继续大力拆除沿河违章猪棚及各类违章建筑。加快“清三河”工作向农村小沟、小渠、池塘全面延伸。大力开展平原河网地区水葫芦打捞工作。按照市场化、社会化、制度化的思路和要求,建立河道长效保洁机制。平原河网地区探索建立河道淤积情况监测和轮疏机制,妥善有效处理河道淤泥,防止二次污染。完成150公里河道综合整治工作,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加快取缔各类挂桨机船舶,按标准配备机动船舶污染防治设备,整治建筑行业渣土泥浆运输,禁止渣土泥浆排入河道。
(三)突出抓好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以河道“河长制”管理为抓手,以浦阳江水环境综合治理为示范,深入推进甬江、奉化江、姚江等重大流域水环境治理,市河长办负责制订流域水环境治理2015年工作计划,明确2015年水环境治理目标、重点工程项目。以打造标杆河道为目标,深入开展29条市领导任河长的河道和400条县级河长制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各县(市)区和管委会河长办负责制订辖区内对应河道的水环境治理2015年工作计划,明确2015年水环境治理目标、重点工程项目。以彰显区域水环境治理成效为出发点,深入推进全市15条示范河道建设,改善提升水环境质量,确保示范河道水质优良率不断提升。以防止反弹和巩固成效为目的,积极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确保河道水环境治理效果底数清、情况明。以提升全市市控以上监测断面和交界断面水质为目标,加大相应河道污染治理力度,落实相应断面河长职责,提高水质优良率和功能区达标率。
(四)深入推进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抓好重污染高耗能企业整治提升收尾工作。严格按照“三个一批”要求,全面完成6大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任务,搬迁入园化工企业3家;全面完成制革、印染、造纸、化工行业整治区域验收工作。完成国家、省下达的落后和严重过剩产能淘汰年度任务,全面开展“低小散”块状行业整治提升,力争全年整治和淘汰各类低端落后企业(作坊)800家以上。大力开展铸造、金属表面酸洗等特色重点行业整治,完成整治提升任务并通过验收。加强已整治行业的长效管理,建立健全已整治行业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整治质量后监督和整改工作,全面及时公告行业整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全面加强农业渔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畜禽养殖区域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养殖总量。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制度,深入实施生猪养殖场环境准入意见。全面完成959个年存栏50头以上养殖场治理、设施修复改造和标准化提升。切实加强保留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生态消纳,加强废弃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坚决截至直排。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加快推进现代化生态循环农业试点县(市、区)建设。围绕“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以“三年行动计划”为载体,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和高效环保农药替代、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精准施肥施药等技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320万亩次,商品有机肥10.5万吨,实现化肥减量3050吨(实物)、农药减量450吨。大力推进甲鱼温室整治拆除、湖库网箱养殖整治和高密度养殖的污染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水产养殖塘生态化改造工程,进一步普及推广稻鱼共生轮作、鱼塘种稻(菜、瓜)、洁水渔业等健康养殖模式。
(六)加快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年底前全市所有建制镇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切实加大新建管网配套、老旧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力度。进一步提高污水的收集效率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负荷水平,全市新增城镇污水收集管网181.5公里。到2015年底,市本级、县(市、区)级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2%、88%,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45%以上。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工作,完成1个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2015年开始,污水管网已覆盖的地区重点污染企业污水都要按有关规定纳管排放。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管理工作,适时出台指导意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2.5万吨/日。新增危险废物处理能力47万吨/年。
(七)深入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打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坚战,2015年新增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制村784个,确保新增受益农户29.16万户。加强农村截污管网和污水终端处理设施建设,有条件的村庄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因地制宜采用村域污水处理设施或联户式、分户式处理生活污水模式。对常住人口较多的大村、中心村,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源头地区等生态敏感地区的村,沿河、沿景、沿路的村进行重点治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材料等各个环节的工程质量管控,强化技术和资金保障,加强运维监管。加强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和农户化粪池改造,提高粪水纳管率。建立健全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农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的有效途径,全面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标准,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专业化运维的机制建设。
(八)全面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坚持陆海统筹,深入推进近岸海域及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等重点海域污染整治与生态保护。开展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加强省级以上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提升海洋环境风险处置能力,加强滩涂围垦区水环境保护。全面落实环境监测属地负责制,加强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按季度开展海水环境质量监测,逐月开展重点海域与入海污染源监测,实行海洋环境质量季报制度。开展57个水质监测站点、1条主要入海河流和9个入海排污口的海洋环境监测。
(九)严格执法监管。实行最严格的水环境监管制度,对环境违法行为坚决实行“零容忍”。强化源头监管,切实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源头地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环境监管,严格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生态安全。全力查处污染环境行为,深入推进环保公安环境执法联动,不断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会同公检法部门集中力量依法打击、惩处一批环境犯罪典型案件。曝光一批涉及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的典型案件。完善环境监管执法机制,各级政府要牵头建立环境执法联系会议制度,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和保障能力。健全完善环保行政执法与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和司法监督相结合的环境监管机制,加强环保与公检法各部门的联动协调,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案件办理、环保非诉案件强制执行、环境公益诉讼等的相关程序规程。全面提高执法效能,强化环境监察稽查和后督查,推进环境执法规范化建设。
(十)全面落实河道“河长制”管理。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乡(镇)四级河道“河长制”管理体系,全面实施村级河道“河长制”管理,编制水环境治理方案,建立“一河一档”,确保每一条河、每个河段都有河长,都有责任人。认真落实各级河长“治、管、护”职责,各级河长要切实抓好项目落实、进度落实、责任落实。完善健全“河长制”工作的巡查和例会、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督查督办、考核激励、宣传教育、全面参与等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河长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刷新相关公示信息。进一步完善明确工作责任、明确进度要求、明确考核办法、明确保障措施、加强督查的“四明确一加强”重点项目推进机制。按照“重点突出、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考核结果纳入“五水共治”和各级生态建设考核体系,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落实问责措施。
三、保障措施
全面落实《宁波市建立“河长制”管理实施方案》(甬党办〔2014〕44号)各项保障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实施“河长制”,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要素保障,发挥科技作用,广泛开展宣传,确保完成各项年度工作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工作目标化、目标项目化、项目责任化的要求,制定本地年度工作计划,分解落实各项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进度要求、考核办法、保障措施。市级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对各地年度计划制定、推进全过程指导、督促和检查,年终对各地提出考核意见并报我办,考核结果体现在“五水共治”和生态市建设考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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