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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妇女在市场公共厕所摔成十级伤残索赔


来源:中新浙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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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

为此粮油市场找了保洁员做证人,用来证明当时厕所都是拖干净的,没有漏水的,警示标志和防滑垫都有的。

江北法院依职权对李阿姨所在的摊位旁的摊位主周阿姨作的调查笔录,周阿姨陈述:2011年9月21日中午,她在做饭,李阿姨的丈夫说李阿姨在厕所滑倒,叫她帮忙扶起来,她就和侄媳妇去厕所将李阿姨扶起来。当时厕所内没有防滑垫,其他也没有注意,地上是比较滑的。她有时候也滑过,但自己要小心点,慢慢走。李阿姨摔倒情况,她没有看到,但她去的时候,李阿姨扶着墙站着。

结合庭审中原、被告陈述、举证、质证,证人证言,江北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及认证情况,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李阿姨和其丈夫系被告经营的宁波市庄桥粮油批发市场摊位经营者,从事粮油销售批发生意并照章纳税。2011年9月21日中午,原告在上粮油批发市场内的厕所时因不慎摔倒受伤。当时厕所地面湿滑,被告在厕所内未设置警示标记,地面也未铺设防滑垫等设施。事后,被告设置了“小心地滑”等警示标记和在地面铺设塑料防滑垫等安全措施。

江北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保证自身的安全,原告明知厕所地面时有打滑现象,未及时与市场管理者即被告联系要求其改正,也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自身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消费环境,现被告管理的厕所地面湿滑,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铺设防滑垫等安全措施,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在上厕所时不慎摔倒受伤,应承担次要责任。本院认为以原告承担65%赔偿责任,被告承担35%赔偿责任为宜。经核算,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1999.38元、误工费14888元、护理费5955元、残疾赔偿金681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鉴定费1900元、后续医疗费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营养费过高,应适当酌减,为2700元;交通费结合原告的就医次数,酌情认定为600元;以上合计为117848.38元。按35%计算,被告应赔偿原告的费用为41246.9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对被告认为其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认为原告系高血压病发作而摔倒的抗辩意见,因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事后案子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双方以39000元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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