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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冒离世的妹妹之名上庭向旧情人讨债


来源:钱江晚报

姐姐冒离世的妹妹之名上庭讨债

法官:严春燕及其律师做法不可取

承办案件的李法官说,维护合法权益要走合法途径,像严春燕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可取的,不但不能替妹妹主张权益,还有可能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本人必须在起诉状上的具状人处签名或盖章,此为法院受理起诉应具备的形式要件,且起诉内容必须是原告本人的意思表示。

但本案起诉时的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并非严春华本人的签字,不能确定起诉的内容就是严春华的意思表示,故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

至于帮她打官司的孙律师,因为他在没有直接接触委托人的情况下,仅仅凭着邮寄收到的材料就草率地办理了委托手续,法院也将通报司法局,由主管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

法官驳回了原告方的起诉,同时也安慰严春燕,并不是说妹妹死了权益就不能主张了,待严春华的继承人确定后,可再依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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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妹妹 姐姐 冒名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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