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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减刑假释细则 对职务犯罪等罪犯减刑从严


来源:浙江日报

(记者 施宇翔 金春华 通讯员 孟焕良) 201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施行,明确罪犯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能获得减刑、假释。

201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施行,明确罪犯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能获得减刑、假释。为更进一步细化该规定,省高级法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在全国率先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职务犯罪等罪犯减刑、假释予以从严。

我省规定,罪犯交付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后,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的服刑期间表现进行全面考核。其中,计分考核结果可以作为依法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

我省还规定,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不能把正当申诉简单定义为不认罪悔罪。

[责任编辑:陈红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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