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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段教育管理办法出台啦!


来源:凤凰网宁波综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依法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相关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象山县流动人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依法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相关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象山县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段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

一,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定义

“管理办法”所指流动人口是指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外(不含港,澳,台地区),在我县居住并工作的务工人员。

流动人口适龄随迁子女,是指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尚未入学,拟当年入读小学一年级,或当年小学毕业拟升读初中一年级的儿童,少年。已入读小学(或初中)并注册电子学籍的,不属于本款规定范围。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前提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因身体状况导致延缓入学的,应当经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延缓入学的合法证明材料,才可在我县申请入学。为子女申请入学的流动人员,简称入学申请人。

县教育局城教办,镇乡(含爵溪街道)学校每年依法完成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招生入学工作后,视学位剩余情况,按顺序位统筹安排以下流动人口适龄随迁子女入读:

1.父母在我县购房(房产性质为产权住房),但户籍未迁入我县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同等条件下,购房早者优先安排,具体以房产证(不动产证)登记时间为准。

2.政策性就读:

(1)新生监护人为在象持有县政府生活绿卡,人才绿卡等引进人才的适龄儿童,少年;

(2)新生监护人为当年县强势型企业,强势型培育企业,实力型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上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等的适龄儿童,少年;

(3)新生监护人为当年县强势型企业,强势型培育企业,实力型企业的技术骨干和中层以上干部,或为潜力型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上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等(由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共同认定),并持有务工单位劳动合同书和国家社会保险单三年以上的适龄儿童,少年;

(4)新生监护人为当年县潜力型企业的技术骨干和中层以上干部(由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共同认定),并持有务工单位劳动合同书和国家社会保险单三年以上的适龄儿童,少年;

3.除以上两类对象外,在我县居住并持有县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IC卡,可申请量化积分,并根据积分为其适龄子女提出入读县内公办学校的申请。其中中心城区学校仅受理起始年级(即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申请。

三,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条件

1.父母均在象山县内工作,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

2.父母均在象山县有相对固定住所,截至适龄子女入学当年6月30日前,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

3.父或母在象山县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并依法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缴纳社会保险(截至适龄子女入学当年6月30日,连续按月缴纳一年及以上,补缴无效); 2018年秋季入学的,截至2018年6月30日,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满一年及以上但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入学申请人,可以通过参加积分为子女提出申请(2019年起秋季入学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申请人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4.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四,积分入学申请程序

1.入学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在6月30日前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流动人口量化积分受理窗口办理申请积分手续;

2.受理量化积分的公安机关在汇总申请材料后及时将积分材料推送至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打分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3.入学申请人在报名登记时,将积分确认单(原件)及相关报名材料一同交居住地报名点进行报名登记。

五,积分申请入学学位分配办法

教育局城教办,各镇乡(含爵溪街道)学校分别组织入学申请人进行报名登记,入学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居住地,自己积分情况及就读需求,按规定选报所在区域内的1 〜2所志愿学校(县教育局公布的有学位的学校)。入学申请人一般不得同时跨镇乡(街道)重复申请。县教育局城教办,各镇乡(含爵溪街道)学校根据入学申请人的积分高低排序,并结合填报志愿,统筹安排学位。

积分排序分配学位过程中,如果出现申请人积分总分相同情况,则根据入学申请人在我县工作年限,子女在我县就读幼儿园(小学)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等综合情况安排。

若因区域内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符合积分入学条件但未能获得公办学校学位的流动人员随迁子女,由县教育局城教办,各镇乡(含爵溪街道)学校调剂至县内其他公办学校或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入读。

1.通过积分申请获得入读资格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由入学申请人陪同,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视作自动放弃学位,不再另行安排。

2.通过积分申请入读公办小学的学生,在其小学学段结束后,若要求继续在我县升入公办初中,应当按照升学当年的“小升初”政策,重新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初中学位。

3.发现接收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有关部门将严肃查处。入学申请人为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4.本办法自2018年5月3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期间,如上级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来源:象山发布

[责任编辑:王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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