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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筑梦新区出台股权投资激励办法 企业落户最高奖励1000万元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8月24日,安庆市举办《安庆市支持股权投资基金落户筑梦新区激励办法》新闻发布会。今后,股权投资企业落户安庆市筑梦新区,将享获得量身打造的扶持政策,其中最高奖励1000万元。去年5月26日,安庆市筑梦新

8月24日,安庆市举办《安庆市支持股权投资基金落户筑梦新区激励办法》新闻发布会。今后,股权投资企业落户安庆市筑梦新区,将享获得量身打造的扶持政策,其中最高奖励1000万元。

去年5月26日,安庆市筑梦新区正式开园,是安徽省首个“四新”经济集聚区。筑梦新区围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通过创新驱动,大力推进用人创新、服务创新、手段创新,“四新”经济蓬勃发展。截至目前,受到安庆市各项政策、利好吸引,筑梦新区已入驻“四新”经济企业(项目)157家,创业创新生态圈已基本形成,总部+基地模式初步建立,为引领、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

筑巢引凤,安庆市在打造筑梦新区的同时,又重磅推出激励政策。一直以来,筑梦新区不仅为企业提供最长5年的房租和物业费的全额奖励,也已出台人才引进激励办法、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激励办法。此次《激励办法》的出台,与新区现行政策互相补充,在把筑梦新区打造成为人才高地的同时,力争把筑梦新区打造成资金高地。

与以往政策相比,新政具有三大亮点:一是落户奖励力度大。落户可享受1%,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二是投资奖励新。对股权投资安庆市企业、投资外地的企业落户安庆,按投资规模的10%给予股权投资机构奖励。三是税收奖励比例高。对股权投资机构产生的税收、对高管团队的个人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至团队或个人。对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市实现项目IPO退出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此次《激励办法》的出台,是安庆市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手段创新,新政将为全市起来带来“红利”。按照规定,股权投资基金落户筑梦新区,但不局限于投资筑梦新区企业,对基金投资全市各地企业,投资外地企业落户全市,都能够得到各项奖励,奖励范围覆盖基金全生命周期。

近年来,安庆市聚焦首位产业发展,提高产业集聚水平。依托市经开区,安庆市努力打造全国重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依托高新区,打造全国重要的化工新材料产业基地,大力发展医工医药产业;依托筑梦新区,打造“四新”经济集聚区。各县(市)区主攻各具特色的首位产业,产业发展势头强劲。

附:

安庆市支持股权投资基金落户筑梦新区激励办法(全文)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关于加快建设金融和资本创新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76号)精神,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加快建设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

1、在安庆市筑梦新区新注册或从外市迁入的(以核准登记日期为准),注册地、税务登记、统计管理、实际办公地均在安庆市筑梦新区,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备案登记,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和业务资质(格)。

2、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天使投资基金不受注册资本、到位资金规模限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不包括本市及下辖县(市、区)等各级财政性资金参与

出资的基金。

第二条  注册便利

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给予工商注册的便利,由筑梦新区统一代为办理。

第三条 落户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以实收资本计)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通过股权投资安庆市企业或投资外地的企业落户安庆(指生产、研发基地及纳税主体均设在安庆,下同),累计投资规模(按股权投资额或落户安庆主体经审计的实际投资额,取低值,下同)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基金实缴规模给予管理机构1%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四条  用房补贴

给予5年的房租及物业费全额补贴、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的装修补贴,具体面积由筑梦新区按需核定。

第五条  税收政策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采用“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按规定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经营奖励

1、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副职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每个企业不超过5人),前5年产

生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给个人。

2、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成立年度起,前5年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给股权投资机构或其受托管理机构申报的管理团队。

第七条 投资奖励

对股权投资安庆市企业或投资外地的企业落户安庆,按投资规模的10%给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600万元。

第八条 退出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在安庆市实现投资项目IPO退出时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条 本意见与市级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如与上级政策有重复的,采取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以上补贴和奖励均于股权投资机构经营满一年后的下一年度5月份申报。政策兑现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资金申报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条件等详见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由市投融资与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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