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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宁波强制生活垃圾分类!不按规定做,这样处罚!


来源:凤凰网宁波综合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今天上午,宁波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陈德良介绍《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今天上午,宁波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陈德良介绍《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施行相关情况,并和其他发布人一起回答记者提问。

条例内容划重点

《条例》特色亮点

既坚持城乡统筹,又考虑农村实际情况

目前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已经由城镇延伸到农村,全市已经形成了良好的氛围,有的农村地区垃圾分类比城市做得更好。考虑到城乡协同发展, 《条例》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包括城市和农村。农村地区在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对本地区产生的厨余垃圾实现就近就地处置。基于有的县(市)目前尚不具备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能力,《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可以不分类并明确过渡期。过渡期的区域和期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这样既体现城乡统筹的要求,也符合目前实际。

确定基本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如何分类是分类管理的首要问题, 《条例》将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分法”作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基本标准,并在附则做了详细的列举阐释。将厨余垃圾从生活垃圾中分离出来,主要是基于宁波实际,与市民生活习惯息息相关。将厨余垃圾分离出来单独处置既可以提高焚烧处理效能,减少污染排放,又可以减少垃圾总量、处置后能替代化肥改善土质。

除了四个基本分类,《条例》还对无法投放至收集容器的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的分类投放要求作了规定。这个规定既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还将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与基本分类作了一定区分,符合实际情况。

建立管理责任区和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的培养需要一定的时间,也需要督促和引导。为解决分类投放行为无人督促的问题,《条例》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及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履行物业服务的单位(组织)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同时对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规定了管理责任人。

科学合理设置法律责任

《条例》依据上位法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设定了相应的罚则,既体现法规的严肃性,又考虑实际的可行性。《条例》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放置收集容器、收集运输单位未使用密闭化车辆、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处置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考虑到现阶段群众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养成需要一个过程,《条例》第五十一条对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规定了社会服务折抵罚款的制度,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此外《条例》还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纳入个人、单位信用档案作了规定。

注重条例的可操作性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从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到最后的分类处置主体不一、环节众多,要求环环相扣、互相监督、形成闭环。《条例》在制定过程中,重视细节问题,使条例更具可操作性。

例如《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对广大群众意见较为集中的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和绿化垃圾的分类投放作了规定,以预约收集为原则,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投放至暂存点,并尽快处理。

发布会现场,发布人就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一一进行了回答。

老百姓如果没有做到正确分类,就直接进行处罚吗?

答: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与每一位市民息息相关,需要全体市民共同参与保障。

目前我们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正面引导,使市民广泛知晓。条例对各类教育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的教育、宣传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其次条例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设定了相应的罚则,既体现法规的严肃性,又考虑实际的可行性。条例第五十条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其中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配合市民习惯的养成,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了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制度,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同时,条例第五十六条还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纳入个人、单位信用档案作了规定。我们希望垃圾分类能成为宁波市民的新风尚。

为保证法规各项规定能够得到全面施行,市司法局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市司法局是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在《条例》实施过程中,主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把《条例》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宣传工作纳入法治教育规划,作为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组织协调、配合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较长的时间内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切实保证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是积极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各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协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解决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 

如何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答:《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收集容器分类归集到垃圾房或者收集容器归集点,分类交付给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同时,在分类归集时应当分装分运,禁止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归集。此外,也应当定时清理垃圾房、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和归集点,维护维修垃圾房、垃圾收集点及收集容器,保持正常使用和清洁卫生,其中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日产日清。收集运输单位应按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不得混装混运;处置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后又被混装混运的现象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相关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落实社会监督,建立混装混运的监督举报制度,在小区公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收集运输单位信息,以及监督举报电话。

二是严格行业监督,要求收集运输车辆安装摄像头等监控设备,对收集运输过程进行监管;并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查,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和处理。

三是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条例及相关法规对违规单位处以罚款、取消特许经营资格等处罚。

小区里面罚单怎么开?谁来执行?

答:对于小区里发生的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由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以及巡查发现,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条例》规定经法定程序后给予相应处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个人首次违法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的,可以自愿申请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并在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情况下,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目前,我市正在推广“非接触性”执法,对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我们也将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现场情况进行收集和记录,形成特定的影像数据资料,并以此为证据实施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王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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