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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剑巍:“能动司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来源:宁波网《对话》

主持人(王尘):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国宁波网的视频《对话》节目,我是主持人王尘。我们这一期的主题是“能动司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蒋剑

主持人(王尘):这跟旁听是完全不一样的,不是报名就可以参加的。

蒋剑巍:因为要由人大常委会任命。

主持人(王尘):好,我们回到刚才的话题,说到这些网民的问题,我看到有一位网民提到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问题。有网友说,听蒋院长说到社会管理创新,想问一下您有没有考虑过作为司法部门,怎么样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蒋剑巍:我觉得要靠我们法院转变工作思路,牢固地树立能动司法的理念。我注意到前面也有网友提出来,我能不能介绍一下什么是能动司法。我可以给大家说一下我自己的理解。

所谓能动司法,就是法院除了依法做好审判、执行工作以外,积极的拓展和延伸审判职能,服务、服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从而有效地参与社会管理,推动公共政策的完善,促进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的实现。我觉得这就是能动司法。

这里我也可以展开说一下,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转变工作思路,培养法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观念。举个例子,现在,我们物业纠纷比较多,但是这些物业纠纷,每个纠纷的标的额又比较小,涉及面却很广,处理不好就会影响物业和业主之间的关系,影响小区的和谐和稳定。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前些年,2008年7月份,慈溪法院与慈溪市建设局、市区三个街道办事处等五家单位,联合建立了物业管理纠纷的快速处理机制。法院、建设局和街道办事处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这样的机制建立、推行三年来,当地物业费清欠率达到80%以上,平均时间也比较短,就十几天时间。

市中院也把这个经验向全市法院推广,就是多部门联合调处的物管纠纷快速处理的“慈溪模式”,应该说这个模式比较好。

第二是找准社会管理创新与法院工作的结合点。人民法院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第一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普遍现象和问题都会在审判实践中呈现。所以我们两级法院针对审判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各种改进和加强的司法建议,并发送给相关地方的党委、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作为他们完善和改进工作的参考。这些司法建议也受到了相关单位的高度重视,回复率都在90%以上。而且大多数单位都按照司法建议的要求,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缺漏做了改进。

比如说我们有一个基层法院,在审理涉及到农村宅基地审批的行政案件中,发现有关部门存在着审批程序不规范的情况。法院发现这个问题以后,及时向当地政府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尽快对当地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当地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司法建议的内容对当地村民建房审批的程序的有关内容和审批期限做了新的规定。这样效果就比较好。

能动司法,我要说的第三层意思就是要利用法院工作的优势,为政府部门创新社会管理提供良好的法律支持和法律服务。

比如江北法院,从法院中层干部当中选派了28名业务骨干,分别担任辖区四个片区的法制促进员。通过进村入户,调研村情民意,宣传政策法规,调解矛盾纠纷,引导了村民理性的维权。截止现在,江北法院的法制促进员已经化解各类纠纷30多起,各个驻村的涉诉信访量同比也下降了37%。从这两个数字看,法制促进员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有一位法官告诉我,他在工作当中发现当地村民存在的许多类似的宅基地拆迁纠纷,他就与村干部一起,与有矛盾的这些村民进行沟通,并依据法院在先的案例,起草了一份特殊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作为拆迁纠纷的调解范本,这样就起到了很好的效果,老百姓就按照这样做,觉得有依据,比较放心。

主持人(王尘):刚才听了您的介绍,应该说我们法院的一些工作,它不仅仅说在我们城市中,能够让我们的很多市民能够感受得到,同时它还可以进村,让很多的村里的,或者说农村的人也可以知道,我们能动司法和阳光司法的方方面面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的问题。

说到这里,刚才听蒋院长介绍的这些,就是说作为法院,它作为一个裁判者,还承担了一部分的政策制定和执行的角色,可不可以这样理解?

蒋剑巍:可以这样理解。法院在坚持能动司法的同时,必须正确的处理司法能动与被动的关系。司法保持能动性,以对人民群众诉求的高度关切,运用各种可能的司法手段,积极回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这是现代司法的必然要求。但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也必须设定一条工作底线,那就是依法而为、依法参与。

换句话讲,在管理、服务的过程当中,必须保持适度的消极性、被动性,采取的方法手段,既要考虑可行性、创新性,更要考虑合法性。不能够大包大揽、自我放大职权,突破法定的职能,包揽人民法院不宜承担的工作。对通过行政手段、道德手段或者其他手段能够解决的问题,不宜过多的介入。对依靠社会组织和当事人自治能够化解的矛盾,我觉得也不宜启动诉讼程序。换句话讲,并不是法院的案子越多越好。更不能为了求新求快求亮点,而突破法律的界限,随意创制和乱作为。所以这里面度的把握,我觉得非常重要。

正如一位学者所说,法官的任务除了一方面要保守,另一方面也要创造。既不能太过保守,墨守成规,又不可太过创造,捣乱纲纪。增一分则太长,少一分则有问题。

主持人(王尘):有网民在留言中说到了,刚才听到要庭审公开,那不是被庭审的人就没有隐私了?是不是也有不合适的地方?当然我们希望能够公开司法、阳光司法,也希望庭审能够对很多老百姓公开,但是我又考虑到,是不是会涉及到隐私的问题?

蒋剑巍:这位网友讲的也有道理,所以法律有规定,涉及到法律禁止公开的,涉及到一些隐私的事情,就不宜公开。

主持人(王尘):比如说,像涉及到婚姻方面、家庭方面的不宜公开,像信息产权,这些似乎可以公开的?

蒋剑巍:对,要按照法律规定,所以我们俗话讲,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都可以公开。法律有禁止性,明文有几条规定的,不宜公开的,我们就不公开。所以隐私该保护也要保护。

主持人(王尘):所以这位网民担心的不是没有道理,也是有道理的。前面蒋院长谈到法院的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些情况,以及如何来推动法院的管理创新。在这里我们还想问蒋院长一个问题,说到法院管理创新以及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我们是不是有一个具体的,通过什么方式来实施,能不能给我们举个例子?

蒋剑巍:好的,法院立足自身的职能,我们主要从,我想是五个方面,来推动社会管理的创新。这五个方面,第一就是解决矛盾纠纷,调控社会秩序。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对争议的事实加以判断,对法律规范正确的适用,化解矛盾纠纷,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这也是法院最基本的、最直接的角色定位。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一个案件就是一次法制教育,一次裁判就是行为对错的判断和启示。像我们宁波两级法院,一年要办理11万多件案件,你也可以从中看出法院对社会秩序的调整和规范的面有多广。这11万多件案件,各种类型都有。这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方面。

法院参与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第二个方面,就是参与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的稳定。社会管理创新不仅需要行政手段,而且要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教育等多种手段。作为调控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之一,我们法院强调,除了依法办理好案件,还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最大限度延伸司法的手臂,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引导社会自我调节,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这也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第二个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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